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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聞雜記  [明]吳興李樂彥和述著 朱國禎文寧校正

  

目錄

  卷之一

    董漸川古今粹言

    鄭端簡今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二十八

    二十九

    三十

    三十一

    三十二

    三十三

    三十四

    三十五

    三十六

    三十七

    三十八

    三十九

    四十

    四十一

    四十二

    四十三

    四十四

    四十五

    四十六

    四十七

    四十八

    四十九

    五十

    五十一

    五十二

    五十三

    五十四

    五十五

    五十六

    五十七

    五十八

    五十九

    六十

    六十一

    六十二

    六十三

    六十四

    六十五

    六十六

    六十七

    六十八

    六十九

    七十

    七十一

    七十二

    七十三

    七十四

    七十五

    七十六

    七十七

    七十八

    七十九

    八十

    八十一

    八十二

    八十三

    八十四

    八十五

    八十六

    八十七

    八十八

    八十九

    九十

    九十一

  卷之二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二十八

    二十九

    三十

    三十一

    三十二

    三十三

    三十四

    三十五

    三十六

    三十七

    三十八

    三十九

    四十

    四十一

    四十二

    四十三

    四十四

    四十五

    四十六

    四十七

    四十八

    四十九

    五十

    五十一

    五十二

    五十三

    五十四

    五十五

    五十六

    五十七

    五十八

    五十九

    六十

    六十一

    六十二

    六十三

    六十四

    六十五

    六十六

    六十七

    六十八

    六十九

    七十

    七十一

    七十二

    七十三

    七十四

    七十五

    七十六

    七十七

    七十八

    七十九

    八十

    八十一

    八十二

    八十三

    八十四

    八十五

    八十六

  卷之三

    八十七

    八十八

    八十九

    九十

    九十一

    九十二

    九十三

    九十四

    九十五

    九十六

    九十七

    九十八

    九十九

    一百

    一百一

    一百二

    一百三

    一百四

    一百五

    一百六

    一百七

    一百八

    一百九

    一百十

    一百十一

    一百十二

    一百十三

    一百十四

    一百十五

    一百十六

    一百十七

    一百十八

    一百十九

    一百二十

    一百二十一

    一百二十二

    一百二十三

    一百二十四

    一百二十五

    一百二十六

    一百二十七

    一百二十八

    一百二十九

    一百三十

    一百三十一

    一百三十二

    一百三十三

    一百三十四

    一百三十五

    一百三十六

    一百三十七

    一百三十八

    一百三十九

    一百四十

    一百四十一

    一百四十二

    一百四十三

    一百四十四

    一百四十五

    一百四十六

    一百四十七

    一百四十八

    一百四十九

    一百五十

    一百五十一

    一百五十二

    一百五十三

    一百五十四

    一百五十五

    一百五十六

    一百五十七

    一百五十八

    一百五十九

    一百六十

    一百六十一

    一百六十二

    一百六十三

    一百六十四

    一百六十五

    一百六十五又一

    一百六十五又二

    一百六十六

    一百六十七

    一百六十八

    一百六十九

    一百七十

    一百七十一

    一百七十二

    一百七十三

    一百七十四

    一百七十五

    一百七十六

    一百七十七

    一百七十八

    一百七十九

    一百八十

    一百八十一

    一百八十二

    一百八十三

    一百八十四

  卷之四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卷之五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二十八

    二十九

    三十

    三十一

    三十二

    三十三

    三十四

    三十五

    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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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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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二

    四十三

    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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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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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

    五十一

    五十二

    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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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九

    六十

  卷之六

    六十一

    六十二

    六十三

    六十四

    六十五

    六十六

    六十七

    六十八

    六十九

    七十

    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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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十三

    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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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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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二

    八十三

    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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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九

    一百

    一百一

    一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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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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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二十

    一百二十一

    一百二十二

    一百二十三

    一百二十四

    一百二十五

    一百二十六

    一百二十七

    一百二十八

    一百二十九

    一百三十

    一百三十一

    一百三十二

    一百三十三

    一百三十四

    一百三十五

    一百三十六

    一百三十七

    一百三十八

    一百三十九

    一百四十

    一百四十一

    一百四十二

    一百四十三

    一百四十四

    一百四十五

    一百四十六

    一百四十七

    一百四十八

    一百四十九

    一百五十

    一百五十一

    一百五十二

    一百五十三

    一百五十四

    一百五十五

    一百五十六

    一百五十七

    一百五十八

    一百五十九

    一百六十

  卷之七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新淦縣新修城隍廟記

    九 新淦縣學新建尊經閣記

    十 新淦縣重建便民倉碑記

    十一 新淦縣新修飬濟院記

    十二

  卷之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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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

    二十九

    三十

    三十一

    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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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五

    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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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八

    三十九

    四十

    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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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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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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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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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二

    六十三

    六十四

    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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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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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

    八十一

    八十二

    八十三

  卷之九

    八十四

    八十五

    八十六

    八十七

    八十八

    八十九

    九十

    九十一

    九十二

    九十三

    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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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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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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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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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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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二十

    一百二十一

    一百二十二

    一百二十三

    一百二十四

    一百二十五

    一百二十六

    一百二十七

    一百二十八

    一百二十九

  卷之十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二十八

    二十九

    三十

    三十一

    三十二

    三十三

    三十四

    三十五

    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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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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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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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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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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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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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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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九

    一百

    一百一

    一百二

    一百三

    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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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六

    一百七

    一百八

    一百九

    一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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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十二

    一百十三

    一百十四

    一百十五

    一百十六

    一百十七

    一百十八

    一百十九

    一百二十

    一百二十一

    一百二十二

    一百二十三

    一百二十四

    一百二十五

    一百二十六

    一百二十七

    一百二十八

    一百二十九

    一百三十

    一百三十一

    一百三十二

    一百三十三

    一百三十四

    一百三十五

    一百三十六

    一百三十七

    一百三十八

  卷之十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二十八

    二十九

    三十

    三十一

    三十二

    三十三

    三十四

    三十五

    三十六

    三十七

    三十八

    三十九

    四十

    四十一

    四十二

    四十三

    四十四

    四十五

    四十六

    四十七

    四十八

    四十九

    五十

    五十一

    五十二

    五十三

    五十四

跋語

李樂,字彥和,號臨川,青鎮(今烏鎮)人,寄居烏程。明隆慶二年(J568)進士,出任新淦知縣。初抵任,晉謁知府,守門者傲慢非禮,李樂杖責而人告之。時有南幢兵萬余人外調,經臨江,旁縣官民聞風驚怖,皆關門閉戶以躲避。兵土沿途索取薪米色鹽,不足則四出騷擾。至新淦,李樂命大開城門,准兵士入城.惟不得挾帶兵器。市廛交易如常。士兵既得食,亦不擾民,欣然離去.新淦賦稅繁重,加之吏胥從中舞弊營私,以至官民俱敝。李樂遵用一條鞭法,令民自封投繳,庫吏只須登記入冊,無法中飽私囊。且上報巡撫,勒石為禁,庶民稱便。在儈三年,撙節一切開支,且調劑有方,官庫存金比蒞任時增加十倍。又以羨余創尊經閣、便民倉。修練子寧祠及橋梁官舍,皆不添民負擔.淦民為之建生祠,《江西通志》為之立傳。

  後升禮科給事中,首請嚴肅科場紀律,杜絕賄托積弊。改任吏科給事中,旋出任福建按察司僉事.在任時簡約一如為知縣時,年省驛馬費八百金.改巡福寧,惜軍愛民,大減供具,以蘇民困.閩督耿楚侗亦為減親兵十分之四。李樂痛恨官吏貪污,每至一處,必嚴懲墨吏,而順昌知縣王九皋,為官清廉,被奸民誣陷.李樂竭力為之辨白。再升任江西布政司右參議,車母就養.履任五月,即以病辭歸故里。

  李樂在仕籍僅十年,有關吏治民情之薦疏凡十余上,直聲清節,著聞朝野.明萬歷(1573~]620)中,詔起補廣西布政司左參議.後又召為南京尚寶司卿,皆未赴任。家居近四十年,築拳勺園以奉養母親。立身峻潔儉約,朝服皆以布制,待客菜餚亦不過五盆。居鄉關心民間疾苦,凡事關地方利弊,必告知當地官員,而無一語及私。嘗自言:“無心之失甚多。有意之惡不作。”足以見其為人,里人請祀鄉賢祠,復建專祠於鎮上。

  著有《金川紀略》、《見聞雜記》、《拳勺園小刻》,明萬歷二十九年(1601),重修《烏青鎮志》。志分五卷,當年完稿付梓。

朱國禎,字文寧,烏程人。萬歷十七年進士。累官祭酒,謝病歸,久不出。天啟元年,擢禮部右侍郎,未上。三年正月,拜禮部尚書兼東閣大學士,與顧秉謙、朱延禧、魏廣微並命。閣中已有葉向高、韓爌、何宗彥、朱國祚、史繼偕,又驟增四人,直房幾不容坐。六月,國禎還朝,秉謙、延禧以列名在後,謙居其次。改文淵閣大學士,累加少保兼太子太保。魏忠賢竊國柄,國禎佐向高,多所調護。四年夏,楊漣劾忠賢,廷臣多勸向高出疏,至有詬者。向高慍甚,國禎請容之。及向高密奏忤忠賢,決計去,謂國禎曰:“我去,蒲州更非其敵,公亦當早歸。”蒲州謂爌也。向高罷,爌為首輔,爌罷,國禎為首輔。廣微與忠賢表裡為奸,視國禎蔑如。其冬為逆黨李蕃所劾,三疏引疾。忠賢謂其黨曰:“此老亦邪人,但不作惡,可令善去。”乃加少傅,賜銀幣,廕子中書舍人,遣行人送歸,月廩、輿夫皆如制。崇禎五年卒。贈太傅,謚文肅。